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1民初97号
原告:唐菊明,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委托代理人:冯安,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传撑,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聂报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菊明与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伊世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菊明委托代理人冯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菊明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管理工作,但被告自2015年5月起至同年10月未支付原告工资,后被告经工会组织调解支付了部分工资后,承诺于2015年12月19日��支付尚欠工资,但被告承诺的日期届满后被告仍然分文未付,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4562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的工资1456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菊明提供:1、明溪县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走过仲裁程序。2、承诺书一份,证明2015年11月19日被告向全厂员工书面承诺所欠工资将于2015年12月19日前全部付清,不管结算如何的事实。3、工资花名册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4562元的事��。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报财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笔录中聂报财对欠薪事实予以承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被告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受雇于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处从事管理工作,自2015年5月起至同年10月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后被告经工会组织调解支付了部分工资后,承诺将于2015年12月19日前支付尚欠工资14562元,但被告承诺的日期届满后被告仍未支付。明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4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申请不予受理。因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从而引起本案讼争。
本院认为:原告唐菊明主张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欠其工资,事实清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由于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资,原告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唐菊明工资款1456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
二、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工资款的同时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唐菊明支付上述欠款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明溪县赋鑫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伊世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婷附:(2016)闽04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