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724号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十年城39号2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56348756-1。负责人赵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沛,系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祥容,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祥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秉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