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学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将案件款33652元划入执行专户,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胜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索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