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东02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福胜,男,土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鲍呈辉,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亭镇河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福生保,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邓福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福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鲍呈辉、被上诉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亭镇河沿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郭福生保及委托代理人冯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90元,退还上诉人邓福胜。
审判长 祁生奎
审判员 仙艳荣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