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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713号

申请人莫武翀与被申请人永州市苏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武翀,永州市苏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莫武翀,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苏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邦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武翀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苏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苏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胜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