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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112号

张勇申请执行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勇,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112号申请人张勇,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宪,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楚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