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19号申请人李亮,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昌伟,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赵守超,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担保人冉平淑,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担保人李清明,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担保人陈礼国,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祥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新田村1组。法定代表人罗道文,董事长。
申请人李亮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祥达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亮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祥达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分理处存款90万元。申请人李亮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地下车位**号(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字第*****号),担保人赵守超、冉平淑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号房产(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字第*****号),担保人李清明、陈礼国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房产(房权证***字第******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祥达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分理处存款9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从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在冻结期间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除冻结以前此款不得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李亮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地下车位**号(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赠与等;
三、查封担保人赵守超、冉平淑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号房产(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赠与等;
四、查封担保人李清明、陈礼国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房产(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明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