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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36号

方深林与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深林,王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136号

原告:方深林。

被告:王秀萍。

原告方深林诉被告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秀萍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被告王秀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约定款于2015年11月2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故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深林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秀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宋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