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136号
原告:方深林。
被告:王秀萍。
原告方深林诉被告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秀萍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被告王秀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约定款于2015年11月2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故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深林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秀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宋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