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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240号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孙大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孙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240号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2号24-2号。法定代表人龙运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丽茹,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孙大伟,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大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潘渝

代理

审判员  王丹

人民陪审员  郭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