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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2341号

王彩芳与张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彩芳,张海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341号

原告:王彩芳。

被告:张海建。

原告王彩芳与被告张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彩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芳撤回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关于免交的相关规定,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黄传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童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