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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253号

赵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25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红,男,汉族,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高中文化,户籍地个旧市,暂住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199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2日因本案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赵红于2014年11月至12月初向张某(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除自己吸食了部分外,其余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袁某。其中: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及同月底的一天晚上,赵红在韶关市曲江区××一栋六楼出租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邓某两次共2克,收取毒资300元;同年11月底或12月初的一天,赵红在该出租屋楼下贩卖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邓某,因邓某当时没钱,故未支付该毒资。同年11月中旬及下旬的两天晚上,赵红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路原中医院对面的路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袁某二次共1克,收取毒资200元。同年12月12日晚,公安民警对赵红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了电子秤一个、胶袋八十五个,以及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三个。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情况说明,证人邓某、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红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赵红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以被告人赵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上诉人赵红上诉称,1、其没有贩卖毒品给邓某,只是帮他向张某代买,也没有贩卖毒品给袁某,只是帮忙送毒品,是从犯。2、其在公安机关作的供述是在民警的诱骗下作的虚假供述,不属实,不能作为证据。3、其带领民警抓获吸毒人员袁某,具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赵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赵红所提意见,经查,1、认定赵红贩卖毒品给邓某、袁某的事实,有查获的用于贩卖毒品的工具包装袋、电子秤等物证,证人邓某、袁某的证言,赵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赵红是帮张某送毒品给他人,亦无证据证实公安民警对赵红实施了诱供行为。3、其带公安民警抓获袁某属实,但经公安机关查实,袁某仅是吸毒人员,并对其予以了治安处罚,故赵红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立功构成要件,其不具有立功情节。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红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赵红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民

审判员  谭继欢

审判员  李飞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侦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