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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083号

陈骏晖与蔡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骏晖,蔡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陈骏晖,男,1961年6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蔡文华,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骏晖与被告蔡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骏晖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文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骏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骏晖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世群

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

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