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陈骏晖,男,1961年6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蔡文华,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骏晖与被告蔡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骏晖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文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骏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骏晖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世群
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
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