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499-1号原告车传英。被告周长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长文驾驶的鲁B×××××号肇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将来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鲁B×××××号肇事车辆,不准所有人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