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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499-1号

车传英与周长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车传英,周长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499-1号原告车传英。被告周长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长文驾驶的鲁B×××××号肇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将来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鲁B×××××号肇事车辆,不准所有人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