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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81-1号

聂桂芳、刘治新、刘治华、刘治玲与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桂芳,刘治新,刘治华,刘治玲,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聂桂芳,女。

申请执行人:刘治新,男。

申请执行人:刘治华,女。

申请执行人:刘治玲,女。

被执行人: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红春,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阜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99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臧广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