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4843号
原告:上海横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丽景嘉苑小区9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苏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邵元金,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上海横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与被告邵元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横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横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