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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845号

吴健与尤毅、白金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健,尤毅,白金兰,仇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845号原告吴健,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尤毅,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白金兰,女,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仇锋,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尤毅、白金兰、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