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刑初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苏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石某伙同张元勇(另案处理)至云和县浮云街道同心花苑A5幢2单元304室被害人夏某的住处,由张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插片打开防盗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由石某、张元勇负责望风、接应。张某某从门边地上的黑色女式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从书房书桌下窃得佳能600D单反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450元)。现被窃相机已追还给被害人夏某。2、2015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石某伙同张元勇至丽水市莲都区金苑新村35幢503室被害人张某甲、蔡某的住处,由张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插片打开防盗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由石某、张元勇负责望风、接应。张某某从书房内窃得黄金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4571元)、老虎形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374元),从门边鞋柜上窃得天梭牌手表一只(价值无法鉴定)。现被窃黄金手镯、老虎形金吊坠及天梭牌手表已追还给被害人张某甲。3、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石某伙同张元勇至云和县浮云街道涌金花苑6幢1单元401室被害人林某的住处,由张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插片打开防盗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由石某、张元勇负责望风、接应。张某某从书房内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从卧室床头柜的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窃得上述财物后三人又至同一小区1幢1单元302室被害人张某乙的住处,以相同的分工、方式从卧室床边手提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现被窃笔记本电脑已追还给被告人林某。云和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5月17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欣园宾馆六楼南侧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于同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天府大酒店将被告人石某抓获。现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的亲属已向云和县公安局预缴人民币各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元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夏某、张某甲、蔡某、林某、张某乙的陈述、云某(2015)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购置票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宾馆入住登记记录、赔偿申请、情况说明、(2011)会刑初字第53号、(2014)台临刑初字第115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夜间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有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的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石某均当庭自愿认罪,且二被告人的亲属自愿向侦查机关预缴了退赔款,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朱晨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吴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