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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158号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15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9日,住青川县苏河乡。被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日,住青川县姚渡镇。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银行存款予5万元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川县支行账户上的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