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15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9日,住青川县苏河乡。被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日,住青川县姚渡镇。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银行存款予5万元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川县支行账户上的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