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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109号

刘中平与杨冰、刘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中平,杨冰,刘峰,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109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平,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杨冰,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刘峰,男,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刘明,男,196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刘中平与被执行人杨冰、刘峰、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梅

审判员  杜志鹏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