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109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平,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杨冰,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刘峰,男,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刘明,男,196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刘中平与被执行人杨冰、刘峰、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梅
审判员 杜志鹏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