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被执行人尹李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仲裁字第4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尹李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李官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李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尹李官(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钞的存款人民币202819.2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