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60号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保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新干县。
被告:徐秋红,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保华、徐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卫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