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23执第295号之一李洪涛:本院已立案执行李立与你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件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7年3月5日前,按照(2016)豫0823民初1631号判决书全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李立与李洪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23执第295号之一李洪涛:本院已立案执行李立与你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件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7年3月5日前,按照(2016)豫0823民初1631号判决书全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