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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417号

刘飞与薛海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飞,薛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17号申请人刘飞,男,1968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海辉,男,1975年12月生。本院在执行原告刘飞诉被告薛海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孔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