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17号申请人刘飞,男,1968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海辉,男,1975年12月生。本院在执行原告刘飞诉被告薛海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孔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
刘飞与薛海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17号申请人刘飞,男,1968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海辉,男,1975年12月生。本院在执行原告刘飞诉被告薛海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孔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