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80号申请人南部县碑院加油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碑院镇大佛路,组织机构代码06899168-0。投资人张福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办事处大石村。负责人龚清。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三南铁路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大石桥村。负责人孙月生。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三南铁路指挥部,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大石桥村。负责人孙月生。申请人南部县碑院加油站和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三南铁路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天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