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夏显玲,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文轩,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1)临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显玲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文轩给付剩余案件款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文轩已交纳案件款8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夏显玲已领取该案件款,故(2001)临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文轩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1)临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