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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恢5号

夏显玲与王文轩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显玲,王文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夏显玲,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文轩,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1)临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显玲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文轩给付剩余案件款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文轩已交纳案件款8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夏显玲已领取该案件款,故(2001)临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文轩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1)临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