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第224号
申请执行人:夏戈。
被执行人:陶宏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陶宏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3万元,利息189000元(按每月27000元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1月5日止),案件受理费92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404元,以上款项共计1747689元。但被执行人陶宏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宏慧银行存款17476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付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