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85号原告王功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傅世存,安康市文艺创作研究室专职作家。被告寇青霞,女,汉族。被告王豪,男,汉族。被告安康市巨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新城办高井村**组***号。法定代表人田玉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珍、吴萍萍,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玉山,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功仓与被告寇青霞、王豪、安康市巨峰商贸有限公司、田玉山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功仓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功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仓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王功仓承担。
审 判 长 李锦存
审 判 员 王红侠
人民陪审员 周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