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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85号

王功仓与寇青霞、王豪、安康市巨峰商贸有限公司、田玉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功仓,寇青霞,王豪,安康市巨峰商贸有限公司,田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85号原告王功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傅世存,安康市文艺创作研究室专职作家。被告寇青霞,女,汉族。被告王豪,男,汉族。被告安康市巨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新城办高井村**组***号。法定代表人田玉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珍、吴萍萍,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玉山,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功仓与被告寇青霞、王豪、安康市巨峰商贸有限公司、田玉山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功仓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功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仓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王功仓承担。

审 判 长  李锦存

审 判 员  王红侠

人民陪审员  周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