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87号原告苏州弗乐卡电器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光华环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弗乐卡电器科技发展公司诉被告陈彩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弗乐卡电器科技发展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弗乐卡电器科技发展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弗乐卡电器科技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苏州弗乐卡电器科技发展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