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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369-1号

郭庆民与田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庆民,田延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69-1号

原告:郭庆民,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杜永立,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延平,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生,住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见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宗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