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69-1号
原告:郭庆民,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杜永立,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延平,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生,住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见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宗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