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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恢6-3号

高玉梅与赵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梅,赵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6号(2016)黑0129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光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高玉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延法执字第20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光伟住房公积金71248元(其中借款本金68000元、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4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3.60元,2015年5月14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5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5)延法执字第20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收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黑0129执恢6-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赵光伟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寿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13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480元),被执行人赵光伟尚欠57293.60元(本金56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3.6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延春

代理

审判员  师圣博

代理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鋜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