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财保6号
申请人: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令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卢甲滨,男,汉族,个体,住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
被
申请人:徐晓光,女,汉族,个体,住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
申请人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甲滨、徐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卢甲滨、徐晓光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的28.1亩林地(林班号x号、小班号x号11.6亩,林班号x号、小班号x号16.5亩)使用权及林地内所有树木;位于该林地养殖场院内砖平房(正房、厢房)、彩钢瓦房与其它附属建筑物采取���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卢甲滨、徐晓光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的28.1亩林地(林班号x号、小班号x号11.6亩,林班号x号、小班号x号16.5亩)使用权及林地内所有树木;位于该林地养殖场院内砖平房(正房、厢房)、彩钢瓦房与其它附属建筑物予以查封。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需经本院同意,并向本院提存相应价款。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绍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建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