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656号
原告:曹某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