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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656号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656号

原告:曹某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