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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34号

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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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34号原告邓某某,男。被告杨某,男。被告杨某甲,男。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杨某、杨某甲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建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王乐凯担任记录。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2013年4月26日,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立据向原告邓某某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4%计算,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3月26日,被告杨某甲为被告杨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4月26日至判决时止的利息(判决时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被告杨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于2013年4月26日立据向原告邓某某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3月26日。被告杨某甲自愿为被告杨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杨某甲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邓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公民信息查询资料、借款合约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立据向原告邓某某借款,双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杨某应当返还借款。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原告邓某某要求被告杨某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来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利息198000元(300000元×2%×33个月,从2013年4月26日计算到2016年1月26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被告杨某甲自愿以连带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合约书上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杨某甲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杨某、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98000元(从2013年4月26日计算到2016年1月26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到还清欠款之日止),共计498000元;被告杨某甲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杨某、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乐凯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实体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