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啸,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祖国,锦州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雨露街创业服务中心万米厂房304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景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啸诉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张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均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啸撤回诉讼;
二、准许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宁
代理
审判员 王旭寒
人民陪审员 蒋 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