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95号
申请人:张广,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姜其宝,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广与被执行人姜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姜其宝的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其宝的工资款2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