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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95号

张广与姜其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广,姜其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95号

申请人:张广,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姜其宝,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广与被执行人姜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姜其宝的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其宝的工资款2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