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95号原告重庆市百壹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6号天泰金地广场二层57号,组织机构代码08911074-X。法定代表人张春涛。被告张红梅,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1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百壹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百壹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百壹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市百壹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