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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1号

周叔民与任国华、任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叔民,任国华,任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号原告周叔民,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婷、潘远忠,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任国华,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任志明,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叔民与被告任国华、任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叔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叔民负担。

审判员  出国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