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杜双堂。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62号11楼。法定代表人丁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根荣,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欣,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葛建国。第三人丁淮。
原告杜双堂诉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葛建国、丁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双堂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双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双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杜双堂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青
代理
审判员 陈善珊
人民陪审员 高东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基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