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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087号

杜双堂与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双堂,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建国,丁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杜双堂。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62号11楼。法定代表人丁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根荣,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欣,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葛建国。第三人丁淮。

原告杜双堂诉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葛建国、丁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双堂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双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双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杜双堂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青

代理

审判员  陈善珊

人民陪审员  高东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基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