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1民初98号原告海南省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某工程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南省某工程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愿
人民陪审员 黄 津
人民陪审员 郑 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雯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审核:王愿撰稿:王愿核对:陈雯睿印刷:陈雯睿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17日印制(共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