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77号
原告:买兰别克·阿布列孜,男,哈萨克族,1971年5月2日出生。
被告:宋海,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兰别克·阿布列孜诉被告宋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买兰别克·阿布列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买兰别克·阿布列孜负担。
审判员 张素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占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