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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77号

买兰别克·阿布列孜与宋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买兰别克·阿布列孜,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77号

原告:买兰别克·阿布列孜,男,哈萨克族,1971年5月2日出生。

被告:宋海,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兰别克·阿布列孜诉被告宋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买兰别克·阿布列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买兰别克·阿布列孜负担。

审判员  张素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占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