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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069号

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6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雪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志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堂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