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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财保19号

申请人傅行荣与被申请人梅连香、金远胜、阮莉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连香,傅行荣,金远胜,阮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财保19号申请人梅连香,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傅行荣,男,1948年11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金远胜,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阮莉莉,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只对申请人进行部分赔偿,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申请人要求对肇事车辆皖P小型轿车(标的5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史凌云名下的苏A小型轿车为其提供担保。经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皖P小型轿车(标的50000元)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孙

审判员  李筱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承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