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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293号

蔡红良与张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红良,张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293号原告蔡红良,男,汉族。被告张志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良与被告张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红良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红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良撤回对被告张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红良负担。

审判员  王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