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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236号

郑连秀诉骞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郑连秀,骞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36号原告郑连秀,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骞进,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秀诉被告骞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邮寄费40元,合计253元,由原告郑连秀承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