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36号原告郑连秀,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骞进,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秀诉被告骞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邮寄费40元,合计253元,由原告郑连秀承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洪岩 来自:
郑连秀诉骞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36号原告郑连秀,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骞进,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秀诉被告骞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邮寄费40元,合计253元,由原告郑连秀承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