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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40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支行与刘明书、张多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支行,刘明书,张多妹,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洪江市。代表人苏辉,行长。被执行人刘明书,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张多妹,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鹤城区人,农民,住鹤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明书、张多妹、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