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18号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道XX大道XX号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吴志坚。申请执行人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村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黄子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楼。法定代表人乐嘉成。本院在执行(2012)佛顺法伦执字第30号案即申请执行人广东快捷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捷快物流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嘉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2011)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2012)佛顺法伦执字第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银行支票存根、收据及被执行人美嘉公司出具的《回执》等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快捷快物流公司与美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2)佛顺法伦执字第30号。2013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快捷快物流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生效判决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美嘉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回执》知悉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此取得本院(2011)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债权后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2)佛顺法伦执字第3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12)佛顺法伦执字第3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申请人广东成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学弟
审判员 贾俊艳
审判员 刘舒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尤惠霜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