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70号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凤栖北路128号C栋1-1号。法定代表人杨飞,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中超,男,土家族,生于1968年,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敬也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