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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89号

深圳市华玮旭电子有限公司与丰顺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玮旭电子有限公司,丰顺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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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玮旭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顺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楚辉。

上诉人深圳市华玮旭电子有限公���因与被上诉人丰顺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华玮旭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实际办公地点在深圳市福田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