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024号原告左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
原告左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左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左某承担。
审判员 权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