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02民初167号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167号原告梁某某,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于某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显菊 微信公众号“”